6 施工及验收


6.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施工过程中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的安全措施以及保证施工设备、设施安全性的措施,并应进行必要验算。
6.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6.0.3 检验批应按材料、本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量控制和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
6.0.4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与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应进行检验;
    2 各工序应按施工工艺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有完整的施工过程记录及竣工文件。
6.0.5 当木结构工程施工选用其他材料和构配件替代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材料和构配件时,应保障结构可靠性。
6.0.6 进场木材与木产品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方木与原木(清材小试件)的弦向静曲强度;
    2 钢材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以及钢木屋架下弦圆钢的冷弯性能;
    3 胶合木、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荷载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
    4 目测分级规格材目测等级检验或抗弯强度检验,机械分级规格材抗弯强度检验;
    5 木基结构板材的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
6.0.7 木材与木产品的种类、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除方木与原木外,尚应有产品标识。
6.0.8 木结构各类连接节点的位置、连接件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0.9 检验批及木结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80%以上检查点合格,且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 木结构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检验结果均应合格,且应有各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完整记录。
6.0.10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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